民办教育面对“生死”考验,两会代表呼吁3大“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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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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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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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大代表、全联民办教育出资者商会会长张杰庭就教育部最新出台的政策表达了自己的建议和看法。
举办者在小区之外其他场所举办的幼儿园,可继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依法依规办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尽管中央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政策解释非常清楚地表达了“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坚持公办民办并举,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以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原则、目标和具体要求。 但是,近期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为了赶进度、完成指标,出现了不依法行政、不切合实际的非常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极大地影响了民办学前教育领域的行业信心。 这些行为主要有: 1.在配套小区幼儿园治理过程中,有的地方不顾民办园的历史和现有的办园实际、合法合同、举办者投资等实际,采取简单粗暴手段,政府单方撕毁合同,或强令作废已经签署的合法的办园协议,对一些正在办学的民办幼儿园采用封门等粗暴手段强行收回为公办园。比如近期在广东深圳、江苏徐州丰县等地均发生了类似事件。
2.在现有民办幼儿园的分类登记和民办幼儿园的审批许可工作中,实际上禁止营利性幼儿园的审批和登记工作。有的地方为了50%和80%两个指标,甚至不顾社会需要、不顾老百姓孩子的入园需求,直接停止民办幼儿园或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审批许可工作。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分类管理、分类登记,实际上变成没有选择或不可选择的登记,显然这是属于大打折扣地“贯彻”中央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精神。 3.不能依法依规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补贴,甚至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和有关扶持政策均不完善,影响现有民办幼儿园转设为普惠性幼儿园的积极性。 有的地方虽有财政补贴标准,但是明显不顾实际运行成本、标准偏低,甚至长期拖欠应该拨付的财政补贴,影响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如,在北京这样教育经费相对充足的地区,有的区县政府现在就因为财政不足,已经拖欠某一个学前教育机构的普惠园财政补贴400万元以上。 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实践动态,紧密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折不扣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大政方针,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以合法的手段引导发挥广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和各种社会力量,在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并及时纠正一些地方对民办幼儿园的不依法行政罔顾实际的非常规行为。
“应推动各地依法完善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政策,细化操作办法。”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法决定),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确立了法律依据。 随后,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法决定和《若干意见》均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制订配套实施办法。 截止2019年2月,除黑龙江、福建和新疆三省外,已有28省(市、自治区)印发了地方实施意见。从各省的实施意见看,可以看出,2019-2022年是现有17万余所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不含培训机构)进行分类登记的实操时期。任务非常艰巨,各种矛盾也必然凸显。 在未来3-4年,全国各地要对现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集中完成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登记。综观各省出台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政策,普遍存在转设登记政策不清、具体操作办法不明的问题。 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现有民办学校申请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出资人获得补偿或奖励的标准与时间的规定,是否依法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 二、对于现有民办学校申请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原有学校财产清算、财产权属确认,以及涉及土地房产的税费如何缴纳?
三、对于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的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如何分割、分类登记?四是如何切实在实践操作中通过政策引导,体现依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公益导向、举办者自主选择、落实差别化扶持政策”,而不是通过行政权力胁迫或模糊营利性民办学校政策来强硬推进分类登记。 为此,建议有关部门一方面应当加强指导和督查各地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策的完善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准确落地。 要求各地既要依照国家法规及时出台完善相关政策,避免对国家关于民办教育的政策做选择性或偏差的落地; 另一方面如上述这些实际上是推动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改革中,需要推动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制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应有回应,不能回避。 第四,应加快推动明晰国家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已经过去2年多,2022年以前要完成对现有数十万所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登记 至今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何种税收政策?有没有优惠?优惠到什么程度?这个对于举办者如何选择和地方政府如何实施与监管均属十分重大、关键的重点问题,至今国家有关部门没有政策也没有回应,严重影响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推进。 《民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提出:“民办学校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希望在此次条例的修订中予以明确:由国务院税务部门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由于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明确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但没有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 所以应当进一步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包括具体的税种和税率。以便于各地执行和现有民办学校依法做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选择。 “依法举办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同于一般的营利性企业,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教育企业,为了确保其体现教育的公益性,也应当给予其在税种和税率方面的优惠政策。” 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建议对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要么只收营业税免除所得税,或者对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得税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本文编辑整理自张杰庭会长写给全国工商联的《关于完善当前民办教育实践中几个重要政策的建议》一文,限于篇幅,原文内容略有删减和修改,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