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MEDIA
顶思传播
民促法终落地:义务教育资本化将不复存在,民办学校自主招生重提
来源: | 作者:Zoey, Lily | 发布时间: 2021-05-17 | 1811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促法实施条例重磅发布。一石激起千层浪,民办教育行业保持高度关注。新条例中有哪些变化,将产生哪些深刻影响?顶思结合业内各方意见,对条例中的热议点进行解读。

文 | Zoey, Lily

编 | Mina

民促法终落地:义务教育资本化将不复存在,民办学校自主招生重提


千呼万唤始出来。


5月14日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通过中国政府网对外发布,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至此,距离《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18年8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已近3年。同送审稿相比,新版《实施条例》作出了多处修订,其中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参民”“外资办学”“境外教材”等内容予以明令禁止;对于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板块释放了利好信息,总体上彰显了民办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和公益属性。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在5月17日举办的民促法座谈会上表示,新《实施条例》在保留、强化原《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支持措施的同时,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加强了行业监管,通过“设禁区”等方式对当前民办教育某些领域中出现的过度资本化、过度商业化亮了红灯。


民进上海市委员会副主委胡卫表示,在以前的发展阶段,我们关注更多的是规模扩张,是上层次,这次《实施条例》比较多关注内涵问题、关注到党建问题、师资队伍发展问题、办学质量问题、学生身心健康问题等等,这恰是新时代对民办教育的新要求。


然而,一切尘埃落地之时,《实施条例》中一些此前已经为业界争议的问题,瞬间被再次引爆,引发了热切讨论。顶思就当前业内人士最为关心、也最为热议的义务教育板块的问题,综合多方意见,进行梳理与分析,以飨读者。


规范民办学校的设立


新版《实施条例》对于民办学校的设立有诸多新增规定。其中,在义务教育阶段,法规明令禁止“外资办学”、“公参民”。对于“集团化办学”的方式,《实施条例》有了新规定。另外,对于民办学校举办在线教育,条例的规定更为严格。


关于外资办学


第五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解读:


这是对“外资办学”的重拳出击。结合第十二条规定,“举办者为法人的, 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可以看到“实际控制人”是本条例的重点关注对象。换句话说,若举办者是中国人,但实际控制人是外方,这就违反了民促法。


另外,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实施条例》要求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对于外方参与办学进一步设立了门禁制度。


我们要注意的是,第五条规定针对的是义务教育,对于学前、普通高中以及培训机构,法规没有限制“外方”角色。


关于“公参民”


第七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解读:


“公参民”是民促法中最受关注点之一。相比送审稿,条例新增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另外,新条例也禁止了国资办学,即“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对此,环球律师事务所分析指出,民办与公办在义务教育领域的上述严格划分,旨在叫停“假民办”,即以公办学校分校的形式存在,实则为民办性质的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该等规定将利好公办学校和真民办学校在义务教育领域的发展。


“义务教育”和“非营利”始终是两个重要雷区。那么,对于不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是可以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要遵循“三不得”原则。业内人士分析指出,针对“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的含义就是,公办学校不能仅仅挂牌自己的校名,但不参与任何实际办学。所谓“举办人”,就是要承担办学的义务和责任,比如师资培训等。


除了“公参民”的方式,公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的规定影响重大。某双语学校教育集团董事长指出,该规定显著增强了办学的公益属性。


据业内人士分析,该条例释放了民办学校退公的信号,后续如何实现退公,具体实施路径还应以各地的法规或政策为准。通常而言,“公参民”学校退公有多种路径,如:转制、变更举办者、捐赠或终止办学等。该等学校如何选择可能还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而定,可能是一校一策,难以“一刀切”,尤其需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从而选择有助于该等学校发展的最佳方案。


关于集团化办学


第十三条规定: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


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解读:


该规定是对“集团化办学” 的另一种表述。条例中提到的协议控制,即VIE架构。多位券商从业人士表示,该条例的限制,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搭建VIE架构带来了挑战,阻断了该类学校的收购扩张道路。拟上市教育集团旗下拥有实施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原定通过VIE方式境外上市的计划将面临搁浅。


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通过对比2018年的送审稿发现,最新条例限制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删除了原条例中的“受托关联、加盟连锁”。该律师猜测,这或许是对集团化办学方式留下了探索空间。


关于在线教育


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解读:


该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实施在线教育活动要获得办学许可,这可以被看作是从源头上治理在线教育行业。从广义上来看,民办学校不仅是指常规的提供学历教育的学校,还有包括实施自助考试助学、职业技能培训等民办教育机构。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曾表示,由于条件宽松且不需要办学许可证,全国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大幅增加。线上校外培训机构的备案制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对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审批登记的要求不一致,而且在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方面的要求及监督管理的规定,特别是招生宣传、培训内容、教师资质、收退费管理等方面也是标准不一,校外在线培训教育监管难以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