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分析,“利空”切莫过度解读,“利好”还需仔细挖掘。
走出模糊地带,民办教育迎来明朗发展 这些看似零碎的条文修补背后,透露出民办教育怎样的发展趋势?顶思听取了业界人士的专业分析,整理如下:
1,分类施策,区分对待,坚持“义务教育”公益属性不放松 《实施条例》数次提到“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表述也显著增多。这表明监管部门在政策制定上更为细致、合理,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等领域“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并给予职业教育更多扶持与鼓励。
其中义务教育领域,《实施条例》对于“公参民”及“公转民”(第七条),国企能否举办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第八条),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兼并扩张和协议控制(第十三条),学校的决策机构(第二十六条)、教材使用(第二十九条)、招生(第三十一条)、关联交易(第四十五条)和经费拨付(第五十八条)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对违规行为也开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第六十二条)。
这些规定意在通过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账户监管、决策参与、扩张渠道和融资路径等方面的约束,强化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防止办学者过度逐利的行为。这也是新时代维护教育生态健康发展的需要。
《实施条例》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方面释放出诸多利好,比如允许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举办营利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第七条),对高教和职业教育领域的并购、关联交易以及通过VIE架构上市等开放政策(第十三条、四十五条),消除了业界疑虑。高教和职教办学机构变更举办人的法律手续也更加便利,可谓前景光明。
2,教育立法与时俱进,有张有弛 通常,法律规范的制定常常滞后于行业发展,但依然要与时俱进。随着教育产业和教育科技手段的发展与进化,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也要同步跟上。
《实施条例》首次写入“关联交易”条款,首次提出对地方政府利用国有企业举办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规定,对蓬勃发展的在线教育的规范措施也渐渐明朗。这些都是立法的进步。
教育、医疗两大民生工程,关乎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实际权益,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教育的立法工作要谨慎推进,区别对待,权衡利益,有张有弛。
总体来看,《实施条例》的落地让中国民办教育迎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正如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所说:“新《实施条例》将对民办教育发展进程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对真正以立德树人为目标的举办者而言,新《实施条例》长期利好。”
而对一些禁止、限制措施,业界人士认为,这是对少数、少量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群众利益的办学行为的有力纠正,是对民办教育的保护与支持,符合绝大多数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初心和社会各界对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持续发展的期盼。
我们由衷地期待:中国民办教育不负初心,笃定前行,走向优质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的新征程!